(通讯员  张华松)2023年8月23日,彭水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彭水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执行谢某举、闵某以及谢某政、冯某菊、谢某国、冯某容两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实施司法强制拆除。

图为涉案房屋拆除前

2018年9月6日,彭水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彭水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谢某举、闵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2018)渝0243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某举、闵某立即拆除修建在彭水自治县某镇原供销社使用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幢。

2018年12月12日,彭水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彭水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谢某政、冯某菊、谢某国、冯某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2018)渝0243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某政、冯某菊、谢某国、冯某容立即拆除修建在彭水自治县某镇原供销社使用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幢及彩钢棚。

判决生效后,两案被告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彭水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向两案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下达了拘留决定书、向公安机关移送打击拒执犯罪等强制措施,两案被执行人仍不主动进行拆除。为切实维护生效判决的司法权威,彭水自治县人民法院坚决采取司法强制拆除措施,对两幢违法占用国有土地修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23日6时30分,天微亮。13台警用车辆、93名法院干警整装集结完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庹德鸿一声令下,执行队伍浩浩荡荡奔赴执行现场。

23日8时25分,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山路颠簸,执行队伍顺利抵达执行现场。在执行总指挥的指挥调度下,交通疏导组进行交通管制。现场宣读法律文书后,在公安干警、应急局工作人员、医疗卫生人员、镇政府工作人员及公证处人员的协助配合下,控制组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实施控制,内围警戒组划定内围警戒区域,外围警戒组维护现场秩序,物品清点组及时进行物品清点并现场公证、录音录像,法规宣讲组进行答疑释明,医疗救护组随时待命。各组人员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现场秩序井然。



23日9时40分许,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进场完毕,一应工作准备就绪。在现场指挥的下达拆除指令后,强制拆除进程正式开启。经过约两个小时的作业,第一幢房屋拆除完毕。

23日13时10许,烈日当空,第二幢房屋拆除作业开始。由于第二幢房屋与其他合法房屋连为一体,为了保障合法房屋不受波及损害,需要进行精细切割、实施精准作业。完成拆除并清除建筑垃圾后已是深夜23时50份许。

24日零时20分,夜已深。经过长达连续十八个小时的艰苦奋战,整个司法强制拆除活动顺利结束,取得了办理一案、震慑一片的良好执行效果。

涉案房屋拆除后

在县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本次执行活动还邀请了市人大代表何小敏、县人大代表马红梅,县政协委员张传武、刘海军,县检察院检查三部主任廖建华进行全程监督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