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汪慧)出租方将车辆租赁给他人使用,结果承租方不仅未能按期支付租金,甚至将车辆质押给第三方,出租方如何正当维权确保自己的权益彭水法院近日成功调解了一起类似案件  

2023316日,任某向某租赁公司、某销售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任某向前述两公司承租黑色凯迪拉克轿车一辆支付押金以及按月支付租金等。然而,任某在使用车辆一段时间后,因欠陈某债务便向其质押所承租的车辆,且未按期支付后续租金。出租方发现后,便分别函告任某、陈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车辆,然而二人相互推诿、拒绝返还。前述公司便一诉状将任某陈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立即返还车辆,同时申请了诉讼保全,对车辆进行了实地查封。诉讼中,承办法官了解案情之后,迅速采取面对面的方式,在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需求后,引导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方案进行修改并完善,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任某、陈某向公司返还车辆,公司则用任某所支付的款项抵扣相关费用后向任某退还6500元,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七百五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一旦发现承租人有前述不当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立即收回租赁物、寻找租赁物踪迹并申请保全),减轻相应的损失,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