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冉伶俐)相邻关系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正确处理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有助于减少邻里纠纷,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近日,彭水法院受理的一件因建墙而引起的相邻权纠纷,经过一审、二审终于落下帷幕。

刘某与龚某系邻居。原告刘某家右侧有一楼梯可通往刘某家负一楼侧门及负二楼(房屋底层的框架,本有通道前往,有人承租用以存放物件),该楼梯上侧建有龚某家祖坟。龚某认为刘某在其房屋旁浇筑水泥板、安装水管、倾倒废水泥等行为侵犯其祖坟,遂将刘某房屋右侧负一楼靠近楼梯过道的门口处砌起一面约半楼高的砖墙,正好挡住侧门,又用水泥封死原通往负二楼的通道,导致刘某无法按照原道路通行。因负二楼通道被封住,原存放的物件无法取出,承租方拒绝向刘某支付租金。

刘某将龚某诉至法院,要求龚某拆除负一楼的砖墙及封死负二楼通道的水泥并向其赔偿负二楼损失的租金。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龚某拆除负一楼的砖墙及封住负二楼的水泥,并向刘某支付租金损失1027元。

法官提醒:古有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典故流传至今。邻里之间,应当换位思考,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容人有量,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仅有利于构建和谐邻里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