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泷)购买二手车,一定要擦亮眼睛。去年,彭水民陈某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车却发现竟然是一辆被法院查封的涉案车辆,不能过户。为退车款,陈某诉至法院并连环引发两个新的诉讼。彭水法院法官耐心劝导,释法明理,成功化解四方矛盾。

案情张某于20194月以53.9万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奔驰E300轿车,202212月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向从事抵押车辆放贷的王某寻求支持由于双方系朋友关系,口头达成抵押3个月,借款30万元,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的,王某可将该车辆自行出售。期限届满后,因张某未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王某便于20233月将该车以3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田某,田某在收车时查看了该车辆的整个情况(当时并未出现查封)并与张某进行了通话征得其同意(张某与田某并不认识)。

王某收到39扣除了张某尚欠的本金20万元和利息2万元便将剩余的17万元转给了张某但田某为了将车辆能够卖一个好价钱并未及时过户并将该车一直陈放于展厅。20239月,陈某在走访多家二手车行后看了该车辆,与田某达成42.8万元的成交价并签订了买卖合同,签订合同的当天,陈某缴纳了5万元的定金,并看好了日子约定2023920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交纳剩余款项。当天,双方前往车管所办理过户时,工作人员告知该车已于2023914日被重庆某区人民法院查封,系统显示张某在该法院有执行案件,且债务金额为2.6万元。

至此,陈某要求田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损失,因与田某协商未果,诉至彭水法院。田某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后亦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退还39万元卖车款并支付利息。而王某亦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案件审理及调解过程:陈某诉田某以及田某诉王某的案件均如期开庭,但是对于王某诉张某的案件因张某无法联系,案件陷入僵局。面对车辆涉及查封的事由且考虑到执行金额不大,后承办法官前往张某的父亲住处希望通过张某的父亲给张某做工作积极出面协商解决。经了解得知张某已经离婚,为躲避债务已经有大半年没有回家,目前在重庆某建筑工地从事安全员的工作,通过张某父亲提供的电话,经联系张某电话已经停机。

根据张某父亲提供的线索,法官与王某、田某、陈某相约前往该建筑工地经过近半天的蹲守临近下午下班时,张某姗姗来迟表明来意后,遂立即展开释法明理工作。

张某表示,目前的处境已经无力支付2.6万元,如果在场的人员愿意资助,自己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陈某表示该车辆公里数少,车况优质,如果在42.8万元的基础上还可以少一点,只要能够解决查封的难题,仍然愿意购买。

王某提出当初出售该车辆时并不存在查封,是田某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张某的车辆被查封,这事情与其无关。

田某提出按照二手车交易的行规并根据商务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20231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当时其名下已经过户了3辆车,为了车辆的保值和增值未及时过户,自己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如果2.6万元全部由其个人承担,显失公平。

现场的气顿时再次降至冰点,调解工作举步维艰,法官旋即抽身向该项目经理了解张某的情况并得知张某才来该工地上班不足两个月,目前只发了一点生活费。如何打开突破口,破解难题,摆在了法官面前。

随即,法官利用手机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关键词搜索找到了与本案案情较为相似的判决书,并逐字逐句的读给在场人听并不时的进行讲解同时注意到王某和田某的表情有些许变化,也许案件的曙光就在这两个人身上。

在近3个小时的不断磋商中,各方达成由王某出资1.1万元、田某出资1.5万元共同为张某缴纳执行案款以获取该车辆解封,同时田某将该车辆以41.8万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并在车辆解除查封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张某负有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至此,三个纠纷均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表示: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二手车市场的交易规模日益扩大,然而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对二手车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作为特殊动产,机动车的所有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模式,所以在购买二手车的过程中,交付了车辆并不意味着完全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一定要谨记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既要对转让人身份进行核实,也要对车辆的登记权利外观予以核实,确认转让车主身份与登记的车主身份一致,机动车相关信息与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车管所的登记信息相统一,且登记信息不存在权利负担与瑕疵,以确保车辆可及时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