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徐藩近日,彭水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纠纷案,认定进行比特币挖矿而签订的计算机买卖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绿色原则遂依法确认合同无效。

202111月,仇某为挖矿而欲购买相应计算机设备,并通过案外人王某联系到代某,后经两人协商确定了计算机的型号、数量及价款,但合同签订后,代某并未按约交付约定计算机设备为此,仇某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仇某代某王某均认可签订计算机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

彭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仇某代某之间关于矿机买卖的实质目的是购买设备用于获取虚拟货币比特币,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这类行为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该类活动的资金安全难以保障。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所涉交易系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活动引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案涉计算机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使用相应计算机设备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据此,彭水法院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

法官寄语:《民法典》基本原则的高度规定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是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理念的生动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彭水法院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依法认定本案因涉及比特币挖矿行为而违反绿色原则,违背公序良俗,给予相关合同效力否定性评价,表明了人民法院对挖矿行为的鲜明否定态度,对引导辖区群众增强法治及环保意识,保障和引导辖区绿色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