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泷近日,彭水法院干警接到位于走马乡的永洪(化名)等人打来的电话,他们表示需要运煤和拉建筑材料到家,但被同村的奇成(化名)夫妻二人设置了铁门进行阻止。获悉相关情况后,为解决村民的燃眉之急,彭水法院干警前往现场实地勘查,邀请人大代表全程见证,并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相邻通行纠纷案件,当庭作出了判决,当地40余名村民现场观摩。

基本案情

(图为龙溪镇至走马乡公路旁,二被告所设置的铁门)

四原告和二被告都居住在本县走马乡,各方当事人房屋均间隔不远且均在此居住生活多年。二被告的房屋于2009年修建,之后四原告一直从二被告房屋地坝通行(人员和车辆等),直至二被告于202311月在入口处设置混凝土大门(包含铁门)为止。2023126日,原告永洪见二被告在入口处铸造方钢等时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纠纷。辖区派出所赶到现场后,责令在各方纠纷未解决前,停止施工并对受伤人员送医救治。后二被告不听劝阻,依然强行施工阻断通行之路。针对该纠纷当地村委和政府多次派人到场调解,但均未果四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排除通往四原告住宅公路进口处设置混凝土大门(连同铁门)的妨害,以方便通行。

(图为在走马乡村委会巡回审理此案)

(图为邀请人大代表现场参与庭审并听取意见)

彭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由此可知,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通过证据显示当年为了解决出行的问题,村集体开会决定在二被告的房屋前修建一条连接龙溪至走马的公路,所以才存在农户共同出资的行为,从二被告的房屋于2009年修建至202311月,四原告一直通行该条路段长达14年,这期间行人、牲畜、车辆均从此路经过,现二被告突然在入口处设置混凝土大门和安装铁门的行为阻止四原告的通行,导致四原告如果需要运输相关生活用品、生产资料(比如煤炭、钢筋、水泥等)受阻,实不可取,更加剧了邻里矛盾。最终,承办法官依照上述规定依法判决二被告拆除房屋处所设置的混凝土大门(包含铁门),以方便四原告通行(行人、车辆等)

法官寄语

邻里通行关系是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通行是维持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条件,如果通行权被侵害,那么正常的生活秩序便会被打乱。公民都有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占公共道路以致侵犯他人的通行权。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