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赵雨倩因在某网络平台购物引起纠纷,黄某来院起诉,经本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苏某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黄某货款899元。

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苏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某遂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苏某系贵州省遵义市人,其账户内无足额存款,且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2449日,承办人通过“12368”向被执行人苏某发出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告知,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否则将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11日,被执行人苏某主动与承办人联系,承办人遂向其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面临的法律后果,其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同时,因被执行人年满十八岁不久,考虑到其年龄较小,清偿能力有限,承办人通过当地村组联系上苏某的家人,主动向其释法析理,最终苏某的家人于423日将案款主动支付到法院账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彭水法院围绕执行信息公开所建立的执行信息全流程公开工作机制,创设了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预告知制度,深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让强制执行既有力度,也不失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