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检察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针对妇女、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先后与县妇联、残联、县人社局、县住建委和县法院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能动提高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真正让人民群众能感受、可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针对不同弱势群体制定不同保护机制

针对妇女和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分别会同县妇联、县残联制定《关于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机制主要强调对妇女、残疾人民事行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除检察机关帮助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外,更要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妇女、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社会救助。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会同县人社局、县住建委制定《关于根治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该机制主要强调通过几家单位协作配合,争取通过诉前调解、支持起诉、抗诉、再审建议和诉后执行监督等举措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会同县法院出台弱势群体支持起诉案件办理规则

为高效办理支持起诉案件,县检察院积极主动联合县法院会签《关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的办理规则》。明确了县检察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限介入原则和促进和解原则。明确了县检察院支持起诉案件的范围重点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农民工等权益受损弱势民事主体的起诉权利。明确了县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及时向县检察院发送相关法律文书,开庭时设置“支持起诉机关”座席。明确了县检察院庭审中的角色和职能职责。明确了县法院和县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加强沟通联系,确保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案件信息共享。

三、特别强调实质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

县检察院联合相关单位制定相关机制时,特别强调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贯穿始终。会同县人社局、县住建委制定的意见强调,案件适宜开展民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应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手段,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会同县妇联、残联制定的机制特别强调,对案涉争议具有实质性化解可能的,根据不同情形有针对性的采取实质化解措施,县检察院和县妇联、县残联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资源对受侵害的对象实施多元救助,多形式化解矛盾。

(撰稿人:廖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