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促进拘役罪犯更好认罪服法和接受改造,提升轻罪治理工作成效。523彭水人民检察院、彭水县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保障拘役罪犯回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唤醒司法实践中拘役罪犯回家权沉睡条款,明确规定拘役罪犯每月回家的申请条件、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操作性强,是落实落细拘役罪犯回家权的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申请条件,列明不准许回家情形。《实施办法》规定在县看守所服刑的拘役罪犯,遵守监规,表现较好的经批准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列明不准许回家的情形:即影响剩余刑期继续执行的;可能影响其他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有犯罪前科,且有证据证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自杀自残倾向或者逃跑危险的;入所前系吸毒人员的;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拒绝提出保证人的;其他不适宜准许回家的情形。

二是设立保证人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规定,由拘役罪犯提出申请,交看守所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报县公安局审批,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县公安局作出是否准许拘役罪犯回家的决定,明确了审批流程和办理期限。不准许拘役罪犯回家的,县公安局应当说理由,防止符合条件的拘役罪犯回家权落空。为防范拘役罪犯回家期间再犯罪和脱逃等风险隐患《实施办法》设立保证人制度,明确了保证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应当履行的保证义务以及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是规定回家义务,细化管控措施。实施办法》明确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县看守所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或者指定的居所;回家期间每日向县看守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准许回家的期限届满,必须按时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遵守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管教民警可以在准许回家拘役罪犯义务告知书上对应列明一项或者多项具体禁止事项,细化管控措施。

密切检警协作配合,强化执行监督。《实施办法》规定,驻县看守所检察室、县看守所分别确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拘役罪犯回家的实施情况,加强情况会商、信息通报、线索移送等工作的协作配合。驻县看守所检察室对准许、不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建立台账,并定期集中将相关材料归档以备存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执行活动实行动态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撰稿人:彭贤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