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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探索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的方式和方法,旨在拓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渠道,广泛听取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提高备案审查质量。就做好此项工作,笔者谈三点建议。

一是健全完善人民群众诉求表达的渠道和机制,增强参与备案审查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备案审查制度为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立法提供了直接途径。一要做实做细会议审查工作。在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会议审查时,文件起草单位负责人、起草人员作具体说明,陈述文件制定背景、依据、有关重要情况,人大备案审查机构通报初审情况,参与联合审查的相关专委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发表审查意见,列席的人大代表、专家发言、提问,对有问题的文件进行公开论证,最后,由人大备案审查机构发表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交文件制定单位研究处理。二要有计划组织代表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有基础、有特点、有意愿原则和能量化、可感知的工作标准,提档升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增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职责,有序征求群众、组织关于备案审查的意见建议,不断扩大备案审查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公众参与面。要发挥群众工作优势,注重收集基层群众对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反馈处理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追究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并适时向人大常委会反馈情况,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供参考。对人大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主动开展调查研究,整合立法联系协作单位、立法信息采集点及律师专家的资源优势,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解决方案,为县委决策和一府一委两院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二是强化备案审查建议研究处理,切实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实处。根据法律规定,备案审查主体收到组织、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时,应在必要时启动审查程序,这并不具有强制性,给备案审查主体提供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要探索制定基层立法联系点标准化建设指南,对公众参与备案审查工作作出更为细化的制度安排,设定提出建议的必要门槛、启动审查的明确条件,进而构建标准清晰的过滤机制,增强审查研究的针对性、时效性。二是对于社会普遍关注、涉及民众重大利益或存在复杂争议的审查建议,应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信息采集点召集制定机关、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建议人、利益相关方等共同参加研讨,或采取走访调研等开门审查的方式,倾听各方意见,凝聚社会共识,切实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系延伸到田间地头、厂矿车间、生产一线,最大限度了解民情、吸纳民意、汇集民智。

三是坚持跟踪问效,及时废止问题文件通过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审查规范性文件,人大常委会不但强化了审查工作力度,也扩大了人大代表对人大监督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参与,审查实效明显提高。在此基础上,为更好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人大备案审查机构要注重跟踪问效,及时废止问题文件。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查建议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为此,人大备案审查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对制定机关进行跟踪监督。督促政府及时纠错,促进一府一委两院出台规范性文件工作更加严谨、细致。加强规范性文件报备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意见征求、内部合法性审查、制定后及时公开的规定,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作者:刘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