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谢雨町)随着危险驾驶罪入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大家的一个共识,但是每逢亲友聚会,总会有人被酒精的快感冲昏头脑,怀揣着侥幸心理酒后开车上路。
2024年1月某日晚上8时许,王某在黎某家吃饭,期间王某喝了二两左右白酒,后王某驾驶其小型客车从黎某家出发,当车行驶至彭水县绍庆街道绍庆派出所下面路口时,王某停车下车观察前面情况,由于手刹没有拉好导致车辆溜车,造成行人吴某、摩托车驾驶员陈某受伤及轿车、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在事故处置时发现王某存在酒后驾驶行为遂将其查获,对其进行呼气测试,结果为146mg/100ml,经抽血送检,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8mg/100ml。经彭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最终,王某被我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3年12月1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该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其中意见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第十四条规定了醉驾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即(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五)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八)五年内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相对不起诉的;(十)其他恶劣的情形。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醉酒驾驶机动车,无异于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危险之中,并且酒后驾驶需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根据最新意见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80毫克/100毫升的就要被判处实刑。请广大司机朋友不要对酒驾抱有侥幸心理,要牢固树立文明交通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酒驾行为,紧绷法律之弦,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