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严海林、曾林方、任永成、王俊、刘位、王建军、方德斌等辞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其中:严海林、曾林方、任永成辞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后,严海林的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县人大监察法制委主任委员职务,曾林方的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县人大农业城环委主任委员职务,任永成的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