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法院受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通过与原、被告耐心沟通
细致梳理案件争议焦点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最终达成了调解
彭水法院受理该案后
承办法官细致审阅了
原告青岛某海事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
并在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后认为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
被告徐某是否违反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经过全面分析案情,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青岛某海事公司不仅为被告徐某提供专业培训,还在其成功通过西达邮轮服务生职位面试后同意退还部分培训款。徐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成功面试其心仪的邮轮公司。徐某认为原告青岛某海事公司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相关的培训以及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故徐某十分不满中介机构的服务,在网络中发布青岛某海事公司的相关资料以及关于参与培训的内容分享,以求获得相同群体的关注排解心中纾结。而青岛某海事机构为避免徐某在网络上发布负面内容,对公司经营不利,故与被告徐某达成补充协议。
承办法官本着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审理过程中适时主持调解,通过释法说理、积极沟通、耐心劝说的方式,力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并在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后认为,当前就业形式严峻,徐某选择与中介签订培训合同意在委托中介提供相关服务介绍其找到合适的工作,而在青岛某海事公司的介绍下被告徐某未能成功入职心仪的邮轮公司,双方均存在未全面履行案涉合同。故而在补充协议中双方终止了合同的履行进行了结算,现徐某仍就该合同的履行在网络中发布针对原告青岛某海事公司的言论属于违反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的本意。本案原告某青岛某海事公司与被告徐某的中介合同合法有效,且徐某参加培训、发帖事实清楚,因此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由被告徐某支付原告青岛某海事公司款项3000元并向原告青岛某海事公司出具道歉信,原告青岛某海事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学员在与中介机构的纠纷往往源于合同内容不符合学员意向培训服务内容,中介机构应当全面告知其中的内容。学员也应当在培训合同要求培训机构明确承诺培训质量,并且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学员认为中介机构未全面履行前述合同内容,应当通过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网络无疆,言论有界,在网络中发布信息言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通讯员: 张庆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