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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一审,现将草案文本及说明发布,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或者发送邮件至cqrdfzgw@163.com。


我们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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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草案)》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的说明


附件1

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保障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动建立健全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执法实行大综合一体化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坚持整体政府和数字政府理念,以构建职能清晰、队伍精简、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为目标,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创新行政执法协同机制等方式,实现行政执法活动的横向协同、纵向贯通。

第三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研究解决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争议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具体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的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社保、大数据发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政执法有关保障工作。

第四条(执法队伍大综合一体化)本市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行业领域建立相应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鼓励对职能相近、专业性适宜的行政处罚权,经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相对集中,由相应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行政执法职责,建立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管理区县行政执法机关派驻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执法事项大综合一体化——执法层级规范)本市实行以区县为主的行政执法体制。

市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制度设计、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承担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区县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日常行政执法检查和一般违法案件查处。法律法规规定市和区县都可以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除确需市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以外,由区县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第六条(执法事项大综合一体化——清单编制)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维护本行业领域覆盖市、区县、乡镇三级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审核各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汇总形成本市行政执法事项总清单,并分类形成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和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经审核的本机关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规范和管理运行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执法事项大综合一体化——动态调整)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对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效能开展评估,需要调整划转或者赋权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效能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八条(执法监管大综合一体化——职责分工)涉及行政执法事项划出或者下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实施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划入或者承接行政执法事项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业务培训指导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行使划入或者承接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协助行政执法事项划出或者下放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业监管活动。

第九条(执法监管大综合一体化——执法协同)行政执法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同工作机制,推进违法线索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效力要求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

第十条(执法监管大综合一体化——执法协助)实施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复杂、疑难行政执法事项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执法协作请求,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划入或者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出具专业性意见、到场提供指导协助,或者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专业机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执法监管大综合一体化——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按照首问负责制予以登记,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涉及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或者下放的,对涉嫌违法依法需要调查处理的,由划入或者承接行政执法事项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处理;对涉及日常监督管理的,由划出或者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执法监管大综合一体化——争议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存在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执法监管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检查)本市建立行政检查年度计划管理制度。除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部署要求开展的专项整治外,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管理。涉及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或者下放的,划出或者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划入或者承接行政执法事项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联合编制年度检查计划。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或者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同时开展。

第十四条(执法监管大综合一体化——监管规则)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行业监管规则,重点明确行政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频次等要求,增强行业监管的稳定性、可预期性。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对行业监管规则开展评估论证;发现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业监管规则相互抵触的,提请有权机关修改完善。

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发布统一的监管规则。

第十五条(执法监管大综合一体化——监管一件事)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类市场主体实施监管的,鼓励行政执法机关创新执法方式,对执法事项、监管规则等进行综合集成,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六条(执法平台大综合一体化——数字化)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实现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线上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和效能实时监督评议,全面融入三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第十七条(执法平台大综合一体化——建设规范)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等基础数据库,加强对行政执法数字化工作的统筹规范,推动开展数字化执法,促进线上线下融合。

第十八条(执法平台大综合一体化——统一应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但相关数字应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与本市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对接融合。

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运用基础数据库数据,不得新建其他行政执法类基础数据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合。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等方式,提高证据采集核查、执法文书送达、信息提示、申辩告知、听证等执法业务的数字化水平。

第十九条(执法保障——人员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定期参加执法培训。

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和规范要求,分类分级开展培训和培训督导。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范化体系,加强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执法保障——辅助力量)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执法工作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合理配备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日常巡查、信息采集、违法行为劝阻、文书送达等执法辅助事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招聘、奖惩、退出管理,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执法保障——人财物保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行政执法投入,推进非现场执法、移动执法等相关执法基础设施的统筹建设和共享使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办公用房、执法服装、执法车辆,按照规定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职级晋升、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渠道等事项,加强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线索或者对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执法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激励保障作用。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已经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划出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业务指导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涉及本行业领域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监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和队伍建设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监督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四条(考核评价)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效能数字化评估指数体系,加强对行政执法涉企经济影响、社会满意度等方面的评估,为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和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相关法定职责或者协作义务的,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纠正。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在听取市委、市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要建立健全“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对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综合执法改革工作,2024年市委工作要点明确要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列为2024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2024年6月,市委、市政府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今年制定《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为固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成果,在前期《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起草调研的基础上,将2024年立法计划中的《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名称修改为《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并按审议项目推进。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工作安排,市司法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开展了《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论证:一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二是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三是赴浙江、广东等地及各区县开展调研;四是分别召开了区县政府、市级部门、专家学者论证会;五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116条,其中采纳93条,对未采纳意见均作了反馈说明,现各方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在学习借鉴浙江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进行研讨论证,反复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并经2024年7月31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共26条,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进行综合的执法事项范围。一是明确推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行业领域;二是明确规定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分工;三是建立执法事项的清单化管理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创新管执协同机制。一是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协同工作机制;二是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助义务;三是建立投诉举报与执法争议的处理机制;四是建立行政检查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和行业监管规则。

(三)强化执法保障与监督。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提升数字化水平;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规范和保障,推进队伍建设;三是构建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强化考核评价。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为与正在推进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相呼应,按照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草案》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行政执法活动,并对“大综合一体化”的内涵外延进行了界定,突出体现了本市行政执法实行大综合一体化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坚持以整体政府和数字政府为理念,其中不仅包括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现综合行政执法,还包括通过创新行政执法协同机制方式实现综合行政执法。

(二)关于协同机制创新。为了密切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联系,改变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的局面,《草案》着重从完善行政执法协同机制方面进行了系列创新,例如,证据互认、检查计划和监管规则制定等,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减少执法扰企、扰民,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关于立法与改革的衔接。《草案》作为创制性立法项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对标对表,实现打造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示范区工作目标要求,同时坚持改革和法治两轮驱动,与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了充分衔接,既固化了“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成果,又为改革预留了空间,充分兼顾了立法的前瞻性和稳定性,为建立“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