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一审,现将草案文本及说明发布。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0月27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或者发送邮件至cqrdfzgw@163.com。
我们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401147
附件:1.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条例(草案)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附件1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经贸往来和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台湾同胞投资以及相关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原则)台湾同胞投资应当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助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依法应当由台湾同胞投资者自主决策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机制,为台湾同胞投资提供平台和便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台湾同胞投资促进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商务、金融监管等部门,通过促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涉台产业园、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发展等方式,共同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促进、服务、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依法成立的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加强联系,为会员提供政府产业政策辅导、咨询评估、教育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维护会员的投资权益。
第六条(投资形式)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七条(投资准入)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平等进入除国家特别规定限制准入以外的行业、领域。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工程、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法依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八条(鼓励投资的领域)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打造本市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鼓励在本市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企业或者设立区域总部以及研发中心;鼓励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鼓励投资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按照有关规定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转型升级,在帮扶资金和政策支持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同等享受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的,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待遇,参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发展的支持政策。
第十条(支持参与政府采购)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可以按照规定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认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申请智能化、绿色化等示范和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认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鼓励合作研发与合作办学)鼓励两岸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企业在本市设立合作研发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
鼓励两岸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十三条(鼓励投资医疗)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投资设立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医疗保障定点、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审等方面与本市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中药材种养殖业、中医药产品加工生产等中医药产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鼓励投资农业)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发展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两岸开展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拓展农业合作领域。
第十五条(鼓励就业创业)鼓励台湾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带技术、成果、项目来本市投资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鼓励台湾青年来本市就业创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为台湾青年提供政策解读、就业创业指导、培训教育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为在本市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入驻创业孵化园区等创业支持。
第十六条(用地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收回并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平等参与竞争。
第十七条(金融支持)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可以在本市设立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台湾地区征信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本市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提供征信服务。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本市台湾同胞投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授信。
第十八条(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大陆股票市场各板块上市。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利用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
支持注册地在本市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台湾同胞投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发布行业动态、投资促进项目等信息,提供投资资讯、项目配对、投资对接等全方位、精准化的投资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涉台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数字化建设,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综合查一次”等方式统筹开展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联合执法检查,提升执法效能,降低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条(国有化和征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补偿标准以该投资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款以及按照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二十一条(信赖利益保护)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签订的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负责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改变政府承诺或协议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社会评价和奖励)台湾同胞可以加入本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或者公益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技术能手等评选。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工人先锋号、重庆市优秀民营企业、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等评选。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同胞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台湾居民居住证。
台湾同胞在本市从事有关活动,可以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公安机关应当做好台湾居民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以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积极协调配合台湾事务、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台湾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并与本市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五条(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同等便利)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与本市居民同等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二)住宿旅馆;
(三)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四)办理公交卡、公园游园年卡、图书馆读者证;
(五)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六)办理机动车登记;
(七)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八)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九)办理生育登记;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前款规定的便利。
第二十七条(权利救济途径)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主体发生投资纠纷,或者认为其投资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和解或者调解;
(二)申请仲裁;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四)申请行政裁决;
(五)申请行政复议;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或者申请法律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八条(投诉协调机构及职责)市人民政府台商投诉协调中心负责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台湾同胞投资者的重大投诉事项,或者需由多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事项,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台商投诉协调中心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与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建立涉台案件诉调、复调对接机制。
成渝两地加强区域协作,建立健全成渝地区涉台信访投诉信息互通机制和重大投诉纠纷事项通报协调机制。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2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促进台湾同胞在渝投资,对于深化渝台两地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以及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的出台,对促进海峡两岸经济文化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推动解决台湾同胞投资同等待遇落实不到位、市场准入存在“隐形门槛”、投资服务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促进台湾同胞来渝投资发展,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条例(制定)》列为2024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工作安排,市政府台办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会同市政府台办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论证:一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二是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三是赴福建、江苏等省市及永川等区县开展调研;四是分别召开了区县政府、市级部门、专家学者论证会;五是邀请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106条,其中采纳85条,对未采纳意见均作了反馈说明,现各方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在学习借鉴浙江等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进行研讨论证,反复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并于2024年7月31日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共29条,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优化投资环境。一是明确准入领域和鼓励投资领域,落实同等待遇;二是明确在就业创业、用地、金融、企业认定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提升服务质量。一是明确持有居住证的台胞可以享受的便利和基本公共服务;二是规定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三是要求优化投资服务,推进涉台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数字化建设。
(三)健全工作机制。一是明确政府有关部门与台湾事务办事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二是完善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三是建立成渝地区涉台信访投诉信息互通机制和重大投诉纠纷事项通报协调机制。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草案》对标对表新时代对台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台工作部署,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注重发挥台企技术和产业优势,推动渝台两地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深度融合,提升渝台两地经济互补性、协同性,积极引导台胞台企参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数字重庆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为台胞台企来渝投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