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水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经审查确认原告张某菊、何某书在诉讼过程中故意虚假陈述,依法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尚欠购房款108792元及利息,并对原告开出罚款8000元的“不诚信罚单”。
据悉,原告张某菊与何某书系夫妻,于2014年分别在被告白某、庹某刚、倪某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入2套房屋,并约定陆续支付房款。2022年,被告曾起诉原告支付尚欠的房款,经核对发现原告已支付“超过”合同约定房款,遂撤诉。
现原告张某菊、何某书对被告白某、庹某刚、倪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支付部分款项由公司负责销售的经理第三人陈某收取,经梳理,公司相关财务凭证不存在多收取房款的情况,反是原告尚欠公司房款,遂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尚欠的房款并承担利息。
彭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菊、何某书重复将银行转款凭证和收据叠加,掩盖所购买房屋的真实单价,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意图达到非法目的,经多次告诫仍不如实陈述,其行为属于严重典型的浪费司法资源,考虑到后期悔过态度,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罚款8000元,免于司法拘留。
彭水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如实陈述义务。对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行为,一经查实,法院必将依法惩处,情节严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 陈湘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