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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一审,现将条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401147),或者发送邮件至cqrdfzgw@163.com。我们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草案)

  2.市人大环资委关于《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附件1

  

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态文明宣传

  第三章 生态文明教育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原则重点】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全民行动的原则,重点内容包括:

  (一)开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等为重点的理论宣传教育;

  (二)开展以生态文明法律、法规和制度等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开展以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环保督察、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

  (四)开展以绿色低碳转型、碳达峰碳中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为重点的生态经济宣传教育;

  (五)开展以绿色生活、绿色建筑、绿色出行等为重点的生态生活宣传教育;

  (六)开展以生态价值观念等为重点的生态文化宣传教育;

  (七)开展以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守牢安全底线等为重点的生态安全宣传教育;

  (八)开展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为重点的生态制度宣传教育;

  (九)应当纳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其他重点内容。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美丽重庆建设。

  第五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督察评估工作,编制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行动计划,总结推广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推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社会工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林业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社会主体责任】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第七条【节日设定】每年全国生态日为美丽重庆宣传教育周首日。宣传教育周期间,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等应当集中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在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国际森林日、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水日、中国植树节、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活动期间,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行为倡导】本市依据公民生态环境行为有关规范,积极倡导简约适度、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第九条【区域协同】本市应当结合国家和区域性重大战略,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合作,采取联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交流宣传教育经验等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协同发展。

  第二章 生态文明宣传

  第十条【新闻发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等形式,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思路、实施举措和进展成效。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效;

  (二)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重要管理制度;

  (三)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

  (四)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典型人物、典型案例和重要经验;

  (六)群众关心的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热点问题;

  (七)其他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部门宣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公共场馆等媒介,通过展览展示、公益讲座、赛事活动、典型事例宣传等多种形式,定期向公众开展生态文明宣传。

  第十二条【媒体宣传】广播、电视、报刊应当通过开设生态文明相关节目、栏目和刊播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和舆论引导。

  出版单位应当支持生态文明相关教材、科普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发行,配合有关单位将其纳入全民阅读内容进行推广。

  第十三条【网络平台宣传】鼓励各类网络平台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宣传,在信息推送、公益广告投放等方面对生态文明内容予以优先保障。

  鼓励公众通过各类网络平台宣传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营造生态文明建设良好社会氛围和风气。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宣传】交通枢纽、文化教育、商业服务、政务与公共服务、社区公共设施等公共场所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利用宣传栏、广告牌、显示屏、广播等载体开展生态文明宣传。

  第十五条【重点单位宣传】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利用门户网站或者采取在其管理区域出入口、建筑外墙设置展板、宣传栏、显示屏等方式宣传生态文明知识。

  第十六条【生态文化】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优秀生态文明题材的文学、影视、戏剧、美术、音乐、动漫和AI等作品的创作、转化、运用和数字化推广,推动生态文明宣传。

  鼓励依托节庆民俗、文化交流、文旅推介、展示展览、自然教育等活动,推介具有重庆地方特色的生态文化。

  第十七条【国际传播】本市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国际交流,向世界传播美丽重庆建设进展和成就,推进生态文明传播及研究、打造生态文明传播及研究高地。

  第三章 生态文明教育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教育】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群团组织等应当采取教育培训、主题实践活动、知识竞赛、作品创作等多种形式,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生态文明教育,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接受生态文明教育。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及职业培训】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体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体系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机构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将生态文明教育相关内容和要求纳入教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中,落实生态文明教育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教育】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环境信息公开、现场教育、线上教育、约谈教育等方式强化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并将监督管理对象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内容。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门的生态文明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将生态文明相关内容和要求纳入素质教育和教学活动安排,鼓励生态文明教育教学创新。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实施指导意见和生态文明教育读本、示范案例等资料,统筹生态文明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教育资源信息、协调组织实践活动等方式,鼓励、支持学校组织开展与生态文明教育相关的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学校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校园文化建设、课程建设和设施建设。

  学校应当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工作计划,明确目标、方式等具体内容。

  学校应当根据生态文明教学需要,配备生态文明教育师资和课外辅导员,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教师业务培训内容。

  学校应当明确负责生态文明教育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学校生态文明教育的分类规定】学前教育应当结合学前儿童特点,开展生态环境启蒙教育,促进学前儿童绿色生活习惯养成。

  中小学校应当采用专题教育、主题教育等方式,每学年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使学生基本了解生态文明知识、培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形成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能力。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通过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通识教育,开设生态文明相关公共选修课等方式,鼓励、引导、支持学生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和科学研究活动,培育、提高学生生态文明素养和有关技能。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育鼓励性规定】鼓励学校通过研学活动、夏令营或者冬令营、春游或者秋游、拓展训练、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方式,将生态文明教育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教育进行融合,有效发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基地、生态农场等体验场所的作用。

  鼓励同一教育阶段的不同学校、不同教育阶段的学校,结合各自特色需求和优势,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互助合作。

  第二十五条【对学校教育的支持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等应当为学校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企业教育】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每年对主要负责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主管人员等重点对象以及其他人员,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第二十七条【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身示范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树立崇尚生态文明、践行绿色生活的良好家风;应当培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的教育】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指导、支持会员单位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生态文明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村居社区教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结合垃圾分类、节能节水、美丽乡村建设、文明祭祀、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防止有害生物入侵等活动面向公众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鼓励将生态文明教育有关内容纳入居(村)民公约。

  第三十条【执法中的教育】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时,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责令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执法部门要求参加生态文明知识学习。

  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时,可以将当事人及其负责人参加生态文明学习的情况纳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裁量考虑情节。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资金保障】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实施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低碳行为倡导和鼓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企业应当依托碳普惠应用场景,探索建立积分等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低碳行为。

  第三十三条【志愿服务】社会工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把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作为志愿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为生态文明教育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指导服务,丰富志愿服务内容供给,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志愿服务阵地建设,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

  第三十四条【宣传教育场所】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场所充分发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功能:

  (一)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动植物园、公园等;

  (二)各类自然保护地;

  (三)具有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功能的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环保设施开放单位等;

  (四)乡镇和街道结合所在区域文化建设、绿化建设等建设的具有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功能的单位或者场所;

  (五)其他适于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单位或者场所。

  第三十五条【设施和场所开放】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

  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基地、向公众开放的环境保护设施单位应当制定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科普展示、现场体验、技能培训、样板示范等活动,向社会公开开放的时间、地点、预约方式等。

  第三十六条【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发布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基地、科研技术、师资培训、文艺作品、区域和国际交流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信息,促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报告制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或者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报告内容。

  第三十八条【督察与创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责任条款】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相关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责任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施行】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草案)》

  的说明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部署,进一步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共建共治共享格局,高质效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市人大环资委起草了《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培育生态文化,让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成风化俗。202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强调,要深化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引导全社会行动起来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有必要制定《条例(草案)》。

  (二)制定《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是贯彻落实市委关于美丽重庆建设有关决策部署,聚力打造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标志性成果的需要。市委六届六次全会要求,持续打造“西部领先、全国进位和重庆辨识度”的标志性改革成果,加快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区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市委袁家军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暨美丽重庆建设大会上强调,要锚定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10周年关键节点,迭代升级工作体系,积极打造标志性成果,努力交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高分报表。有必要通过“小切口”的方式制定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地方性法规。

  (三)制定《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是正确处理外部约束与内生动力的关系,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正确处理好外部约束与内生动力的关系。生态文明建设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随着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虽然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是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任重道远,既需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也需要引导公众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有必要制定《条例(草案)》。

  二、《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

  去年10月以来,环资委开启立法相关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开展调研、论证,书面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相关地方立法的创新举措、实践经验,着手起草《条例(草案)》。委托市生态环境局书面征求生态环境部法规司、宣教司意见,并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环资委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5月12日,委员会就《条例(草案)》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常委会党组作了汇报,之后继续通过会议研讨、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经营主体意见建议,并对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并对《条例(草案)》再次做了修改完善。5月20日,委员会就《条例(草案)》有关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5月21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思路和“务实管用”原则,《条例(草案)》共5章40条,重点对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责任落实、生态文明宣传、生态文明教育、监督和保障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一般规定

  一是明确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和重点内容;二是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主体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责任;三是设定每年全国生态日为美丽重庆宣传教育周首日,并明确特定节日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四是积极倡导简约适度、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五是对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区域协同作了规定。

  (二)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宣传的规范体系

  一是规范生态文明新闻发布工作及发布内容;二是明确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的宣传职责;三是明确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等主体的生态文明宣传行为规范;四是鼓励生态文化作品创作、转化和运用;五是鼓励开展生态文明国际传播。

  (三)关于不同主体和不同类型的生态文明教育

  一是细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村居社区和企业的生态文明教育行为规范;二是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学校、家庭生态文明教育的责任义务;三是设立行政执法的教育,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时,可以将当事人及其负责人参加生态文明学习的情况纳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裁量考虑情节。

  (四)关于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资金保障,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实施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二是低碳行为倡导,鼓励对低碳行为进行激励。三是强化对生态文明相关志愿服务的支持力度;四是明确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场所、环保设施开放单位的宣传教育义务;五是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有关信息共享,提升公众参与便民水平。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条例(草案)》规定了违法行为本身符合从轻、减轻或免除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条件时适用的生态文明教育激励制度

  《条例(草案)》第30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33条的规定,将生态文明知识教育与行政执法相结合,进行制度创新。在适用免除处罚时,可以要求学习生态文明知识;在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时,可将学习情况纳入裁量情节进行考虑,旨在执法过程中督促违法企业和人员加强生态文明学习。

  (二)《条例(草案)》规定了以实践育人为导向的生态文明学校教育

  《条例(草案)》第21条、22条、23条规定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在明确学校职责的同时给予较大灵活性,在不增加学校及学生负担的情况下,将生态文明教育与德、智、体、美、劳相结合,以体验式的实践教育培养和提升学生的生态文明素质和能力,避免传统环境教育增加课业负担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