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该《条例》。记者从会上获悉,招标人或者项目单位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环节,相关责任需要强化落实。
为此,《条例》就五个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
一是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全面履行招标主体责任。
二是针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明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采取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随机抽取、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
三是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四是规定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自行确定评标方法。
五是规定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