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代表法为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行权、发挥代表作用提供了更完备的法律保障。当前,我市正在认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代表法,并修改完善代表法实施办法。
9月24日下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2025年7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这次提请二审的修订草案有哪些新变化?
丰富代表履职活动
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从制度上拓宽代表履职渠道,强化代表联系群众的规范性。
市人大法制委采纳了这一建议,根据上位法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丰富基层代表参加上级人大有关活动的方式,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
市人大法制委采纳了该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参加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
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职责
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结合基层人大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履职的主体地位。
这一意见也被市人大法制委所采纳。修订草案第十二条中“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制”,被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制”。
让更多人了解人大代表
修改完善好代表法实施办法,可以进一步提升我市各级人大代表履职效能。二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什么是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有何区别?从事人大工作的人比较清楚,但大部分群众不见得了解。”分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修订草案附则部分进行说明,让更多人了解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地位。
“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或者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应当回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代表活动。”针对第六十七条第四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这其实未能完全付诸实践,建议可在此款规定中增加“没有转移代表关系的”,以进一步规范代表履职。
目前该条例修订草案还在审议中。(记者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