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和法制委员会

1.督促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综合性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参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进行的调查、检查和视察。

2.研究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

3.拟订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综合性的议案;拟订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拟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

4.初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5.负责依法治县方面的相关工作。

6.承办属于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有关工作。

7.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8.对县人大监察法制委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调查报告和意见。

9.负责或会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备案审查。

10.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评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调研报告。

11.根据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参加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工作。

12.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大代表,办理有关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监察、法制专业(行业)组代表的联系,听取意见和要求,组织专题调研、检查和视察等工作。

13.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县人大监察法制委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4.负责与分工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听取他们对监察法制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

15.负责联系指导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的有关工作。

16.完成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