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经济委员会

1.督促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并参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进行的调查、检查和视察。

2.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审查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定和命令,并提出审查报告。

3.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预算,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县级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县级决算,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

4.研究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

5.拟定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6.承办属于财政经济方面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有关工作。

7.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交办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8.对县人大财政经济委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调查报告和意见。

9.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评议县人民政府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调研报告。

10.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大代表,办理有关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财政经济专业(行业)组代表的联系,听取意见和要求,组织专题调研、检查、视察等工作。

11.根据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参加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工作。

12.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县人大财政经济委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3.负责与分工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听取并审议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工作情况的汇报。

14.负责联系指导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的有关工作。

15.完成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