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和民族委员会

1.督促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应急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并参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进行的调查、检查和视察。

2.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审查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应急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决定和命令,并提出审查报告。

3.研究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

4.拟定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应急管理、民族宗教方面有关的议案。

5.承办属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应急管理、民族宗教方面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有关工作。

6.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交办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

7.对县人大社会建设民族委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调查报告和意见。

8.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评议县人民政府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调研报告。

9.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大代表,办理有关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应急管理、民族宗教专业(行业)组代表的联系,听取意见和要求,组织专题调研、检查、视察等工作。

10.根据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参加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工作。

11.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县人大社会建设民族委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2.负责与分工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听取并审议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应急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工作情况的汇报。

13.负责联系指导乡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的有关工作。

14.完成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