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易敏辞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职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工作原因并经本人申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易敏辞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易敏辞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